甲方(委托方):
乙方(受托方): 北京明航汽車租賃有限公司
甲、乙雙方本著平等、自愿、公平和誠信的原則,就以下委托服務事項達成一致。為保證服務質量,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,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《合同法》和《旅行社管理條例》規定,簽訂以下協議:
一、甲方于_2012 年 月 _日至_ _年_ 月_ 租用乙方客車 部,車型為 ,單車租金 ,總計車費 元,預付訂金 元;車輛路橋費、停車費由 方支付。
二、行程安排:
三、甲方實際行程安排超出合同約定用車時間或行駛里程須另付費用,具體費用雙方協商解決。
四、甲方人員應愛護車內設施,講究衛生,遵守乘車規定。如損壞車內設施,應照價賠償。
五、乙方提供車輛須準時到達甲方指定上車地點。
六、乙方所提供車輛司機應遵守交通法則及職業道德,熱情為賓客服務。
七、乙方有權拒絕或制止甲方客人在乘車時違反交通法規的要求和行為,對甲方客人因違反交通法規及乘車規定而造成的傷害,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。
八、乙方向甲方提供設施(如冷暖空調等)性能良好、干凈、整潔的大巴車輛。
九、乙方所提供車輛在行車過程中保證行車安全,車輛需有保險手續。
十、甲方行前解約責任,⑴應在用車前3日(不含本日)通知乙方,乙方退還甲方全部租車訂金;⑵未提前3日通知乙方的,應按總車費的10%支付給乙方違約金,乙方退還甲方租車訂金;⑶用車當日車輛到達指定出發地點后甲方提出解約,應按總車費的50%支付乙方違約金,乙方退還甲方租車訂金。
十一、 乙方行前解約責任,⑴應在用車前3日(不含本日)通知甲方,乙方退還甲方全部租車訂金;⑵未提前3日通知甲方的,應按總車費的10%支付給甲方違約金并退還訂金;⑶用車當日未能安排車輛的,應按總車費的50%支付甲方違約金并退還訂金。
十二、付款方式:活動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甲方以現金或支票方式結清全部車費,乙方需出具發票。
十三、協議中未盡事宜,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。
十四、本協議一式兩份,甲乙雙方各執一份,自蓋章/簽字之日起生效。
甲方: 乙方:
蓋章/簽字: 蓋章/簽字:
聯系電話: 聯系電話:010-56222591
傳真: 傳真:、
年 月 日 年 月 日